导语
在家庭中,往往都会存在夫妻双方的协作分工,往往会存在一方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照顾孩子、老人以及承担家务等等,使得另外一方可以更好的参加工作,进行生产经营等。对家务贡献大的一方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另外一方给予适当的家务补偿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王女士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王女士提出其在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曾经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时因抚育孩子、照顾老人等负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另外一方予以补偿。根据该规定,只有实施分别财产制,即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家庭,在离婚时负担家务多的一方才能主张补偿,而其他的非分别财产制家庭里负担家务多的一方则不能主张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了该规定,取消了主张家务补偿的前提,即只要存在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负担更多义务的情况的,即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补偿。如案例中的王女士,其在婚后负担了更多的家务,所以法院最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其主张的家务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家务补偿的金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双方贡献度的大小,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后确定补偿金额。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提示
民法典对于家务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不再强调夫妻双方必须是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家务补偿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照顾,所以如果存在负担义务多的情况的,要积极主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