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今很多家庭所拥有的财富都在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家庭的收入也日益多元化,有些家庭里面,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状况并不完全了解,在离婚的时候经常出现一方故意隐瞒其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有隐匿的财产可以主张再分割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被告孙某辩称,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隐藏财产的,离婚后发现的,可以主张再次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留了该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再强调隐藏必须是发生在离婚时了,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的财产的,离婚后发现也都可以主张再次分割。案例中孙某和李某离婚时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也有概括性条款即“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但是这种不完全列举式的概括性约定,很容易被认为是故意隐瞒财产。特别是当房产与汽车等财产相比明显价值更大,列举了汽车,而将房屋含在“等”中,有悖常理。离婚后主张对于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案件一般双方的争议焦点都是该财产是隐藏的,还是双方并未隐藏已经处理完毕了。
需要强调的是,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该财产时对于隐藏的一方是要少分或者不分的。发现另外一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再次分割,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了。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小提示
离婚时企图通过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让对方少分财产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如果一旦被发现,另外一方是可以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的,并且会因为隐藏的行为而少分或者不分这部分财产。如果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