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离婚时,因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都不太愿意让另外一方在财产分配上获得利益,但双方对子女都是存在很深的感情的,所以最终愿意将财产留给子女的非常多。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在交付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房产赠与给孩子的条款在未过户登记前可以任意撤销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2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等进行了处理,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一套赠与给婚生女孩李某某,待李某某成年时,由男方负责过户给小孩。后原、被告在共同使用和居住该套房屋时产生纠纷,2011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愿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居住房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赠与给女儿李某某的房屋一套。法院审理后最终不支持其撤销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赠与房产的,在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王某和李某在协议中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约定赠与给女儿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如果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定,在未过户给女儿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离婚协议有别于普通的协议,其兼具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共同房产的赠与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等是一个一揽子协议。如果赋予任何一方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将会导致整个离婚协议丧失订立的基础。虽然赠与给子女房产的约定与普通的赠与相似,但是其实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不能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独立来看待。所以在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以撤销的情况下,该赠与条款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实践中,有些人期待通过将房产约定赠与给孩子而曲线救国,以为先这样约定,等顺利离了婚再撤销赠与重新分割赠与的房产。实际上这种想法是很难实现目的的,而房屋约定赠与给子女还会带来未来履行的很多麻烦,所以如果不是真的想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最好能双方友好协商用更好的方式来约定房屋的归属。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提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该赠与不能像普通赠与一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可以在交付之前任意撤销。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不能任意撤销,所以如果男女双方不是真的想把财产赠与给孩子,一定要慎重签署此类条款,而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协商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