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有些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不便分割或分割后会损害双方利益等,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理,那么在离婚后,还能否要求再分割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陶某和蓝某曾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蓝某向荣昌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中陶某为证明夫妻存续期间有165万元债权,向法庭举示了夫妻共同债权的八张借条复印件,蓝某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有借款这个事实,但款项已经全部收回,全部用来发给工人工资去了。”同年6月,蓝某撤回该离婚诉讼,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蓝某撤回起诉。同月,陶某和蓝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到对债权的处理。后蓝某于2017年9月向荣昌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范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荣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范某偿还蓝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等,该判决载明的38万元借款包含夫妻共同债权32万元。后陶某起诉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该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3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债权中有16万归陶某享有。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请求分割的,可以主张依法进行分割。如上述案例中的陶某和蓝某,离婚时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对于存在的债权并未在协议中进行约定。而在协议离婚后蓝某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后,陶某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分割该夫妻共同债权,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有些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将所有财产处理完毕,原因非常多,比如当时不方便分割,或双方需要再进一步协商,或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等,遇到这种情况,待未来方便分割时随时可以主张分割该未处理的财产。但也不排除有一些人是双方默认分割完毕,但并未在离婚协议中载明,离婚后一方主张未分割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分割完毕,只是未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笔者经常发现有一些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过于简单,经常默认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后签订概括性条款,诸如“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等,但是这种概括性条款又过于宽泛,在离婚后极易引起纠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概括性条款会结合整个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协议中未载明的财产是否包含在概括性条款中已经一并处理了。一旦认定为并不包括在内时,就需要对协议中未约定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小提示

如果离婚时有些共同财产没有及时处理,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仍然可以主张进行分割。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就所有财产问题处理完毕,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要遗漏,以避免离婚后一方以协议中未记载,属于未分割的财产再次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