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家暴问题近些年来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关于家暴的立法以及对于家暴受害者保护的相关制度也日益在完善。但是到底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家暴行为,在实务中还是存在很大的误区,这节课我们讲讲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家暴。

律师观点

我国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实施之前家暴的规定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家庭暴力是需要有一定伤害后果才会构成的。而《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后,家庭暴力的概念发生了一个变化,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不再强调构成家庭暴力一定要有伤害后果了。主要存在这些上述行为即构成家暴。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适用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即其规定即便是家庭各成员之外的人,只要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实施暴力行为的,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主体范围的扩大可以有效的保护很多同居情侣等共同生活的人。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的非常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确认对方存在家暴,是需要证据证明的。而非只要提出被家暴就会被法院认可,这也是很多人存在的误区。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小提示

我国关于家暴的规定经历了一些立法的变迁,《反家庭暴力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构成不再强调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过去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如果被打的次数不够多,被打的伤情不够严重可能无法认定家暴,实际上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暴力行为的,即构成家暴,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暴力行为是需要有证据进行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