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一般指的是为了保障双方不违反忠诚义务进行约定的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对共同财产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分配的书面协议,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签署此类协议,希望能保障婚姻的安全,杜绝对方出现出轨的情况。这节课来讲讲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关于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在过去司法实践中结果并不统一,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支持,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并且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但是很多观点都认为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不禁止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换句话说,如果自己愿意签订并且履行协议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自己签订了协议,但是对方不履行协议,想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一些省的高院也出台过相关规定,认为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的范畴,法院以不受理为宜。
在实务中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的,如果达到了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就属于过错情况,对于这种过错,即便没有忠诚协议,也是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并且在财产分配上可以主张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存在忠诚协议,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约定的忠诚义务,并且已经到了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损害赔偿,但其实并不是基于签订了忠诚协议,而是即便没有忠诚协议该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也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也有一些案件,因为其程度已经到了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法院认为其存在过错责任,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额,法院参考其金额判定赔偿的也有。
综上,签订忠诚协议最终是否会无效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但根据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可以看出其倾向于该类协议不应具有司法强制力,全凭自愿履行。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小提示
如前文所述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是有非常大可能不被认可的,如果是双方自愿履行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法律并不禁止。所以如果夫妻二人确实想要签署此类协议也未尝不可,签订书面的约定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双方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即该协议属于君子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将来主张其按照协议履行是有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