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实践中有些人婚后因为从单位离职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离职补偿款”等离职金,虽然离职时间是在结婚后,但是相关款项都与其过去的工作、工龄等相关,那么如果是婚内获得以上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丁某与胡某是2012年9月登记结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双方关于胡某在其公司获得的26万余元的离职补偿金的分配存在争议,丁某认为该离职金是婚内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胡某主张该离职金跟其工作年限相关,不应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提供了离职金的明细,该明细显示离职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准*1.75*实际工作年限+级别工资代通金*1+速签费=总额-税款额=税后总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职金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但是补偿明细已经明确载明了与胡某的工作年限相关,胡某在婚前就在该公司工作,在分割该离职金时应予以考虑。
律师观点
法律并未将婚后双方可能获得所有财产的项目进行完全穷尽的列举,在实务中就会出现一些财产的处理很难找到直接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离职金就是其中一种情况。即便是婚内获得的离职金,也不意味着该离职金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考虑其具体是一项什么财产,比如离职金中如果有对婚前未结工资的补发,则补发的工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职金中根据工作年限以及婚前工作的贡献等发放的补偿、赔偿等因与婚前的贡献有关,在分割时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误区是只要是婚后获得的财产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提示
关于离职金等未在法律规定中进行明确列举的财产项目,离婚的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财产的组成以及获得该财产是基于婚前还是婚后的贡献等进行判断,并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