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就是说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未明确约定的遗嘱继承中,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中有些人会在继承中放弃继承,将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这种情况下其配偶也会因此无法与其共同获得该遗产。那么继承的这一方可以未经配偶同意放弃其应得的遗产吗?

律师观点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并未规定其放弃继承应该征询任何人的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继承遗产从而间接获得该遗产份额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基于婚姻关系,因一方在婚内获得财产而根据婚内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得的,而不是因为与其是配偶关系就获得了与其配偶一样的继承权。继承权利是一项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是属于其自身的一项权利,其有权放弃。而如果其不放弃,在婚内继承了该遗产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其放弃了其配偶也不能主张该放弃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因为从根本上说,本身这项权利就不属于其配偶的,而是继承人本人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的则不是放弃继承了,再放弃属于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这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也就是说继承权是继承人自身的权利,其有权放弃,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已经完成了,则其实际上已经获得了该遗产,该遗产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这个时候是不能随意放弃该财产权利的,需要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小提示

夫妻任何一方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并不因存在婚姻关系而受到限制,其放弃继承也不需要另外一方同意。另外,如果并不希望自己的配偶因为存在婚姻关系且因自己继承遗产而享有遗产的份额,可以让被继承人提前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约定遗产归一方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