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所谓假离婚,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真正离婚的意思,但形式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互相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或像夫妻一样继续生活的离婚行为。假离婚的理由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税费、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提高拆迁利益、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往往假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时的约定都是暂时的,而且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真想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占有财产或有主动权的一方不再同意复婚,此时再想重新分割财产、重新约定抚养权问题变得难上加难。下面看一则案例。
案例
王小丽与胡小明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某月,王小丽与胡小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套房屋归王小丽所有。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1月王小丽提起诉讼,要求胡小明配合过户,并提交了两人的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庭审中,被告胡小明辩称,当时是由于为了躲避外债,与原告王小丽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将房屋约定归王小丽所有,而胡小明一人承担债务,按照当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被告胡小明不公平。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胡小明的答辩理由,判令胡小明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假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的意见,法院没有采信。
律师观点
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登记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互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由此形成的离婚协议符合双方的意愿。因而离婚证一经发放,即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的就是离婚的效果,由于离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承受。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也没有能力和义务去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故离婚没有真假,除非存在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否则一旦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那么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或撤销“假”离婚。
关于假离婚时基于某种目的达成的临时的财产分割合意能否推翻的问题。一般来说,除非存在胁迫、欺诈、或者能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双方在离婚登记之前签署了一个协议将双方协议离婚的真实背景及对财产分割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的。否则“假”离婚变真离婚后,财产是不能重新分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判决中认为,只有当事人能充分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中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即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才能否定该财产分割的效力,进行重新分割,否则“假”离婚时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无法推翻的。
那么,“假”离婚后哪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有充分证据证明“假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2.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假离婚”时签订的格式文书,对于财产问题未予处理或者有未处理的财产的,离婚后可以主张对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假离婚”后财产能否重新分割与离婚真假无关,是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有隐匿的财产或者未处理的财产有关的。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小提示
事实上,法律中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都是真离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离婚协议中的法律后果很难推翻。为了某种目的“假”离婚必然会产生很多法律风险,目前法律也很难对此进行约束,但“假离婚”不值得鼓励,选择“假离婚”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