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虽然法律赋予了子女可以选择父姓和母姓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决定子女的姓氏以及变更子女的姓氏。关于姓氏问题,很多人在生育孩子之前希望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以防将来为孩子选择姓氏发生争议。这节课我们来讲讲这样的约定是否有用。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但是从新生儿户籍登记的流程上,并没办法完全体现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要求。一般子女会随父或者随母落户,而户籍登记只要提供相关材料,并不要求父母双方到场,一般只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即可,有些地方要求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姓名需要与出生医学证明一致,如果不一致的需要父母双方签署一致同意变更姓名的文件,并且要先登记出生医学上记载的姓名,再变更成新选择的姓名,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为曾用名。也就是说如果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候选择好了随父姓或者母性,原则上即便另外一方反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办理新生儿户口时基本上也是会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进行登记。而实践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对于新生儿的姓氏选择问题,医院并没有严格的程序审查父母双方的意愿。所以关于随父姓还是随母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并非完全靠双方协商,并且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也并没有通过司法形式决定新生儿姓氏的途径。换言之即便双方在生育前进行书面约定,在真正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时也并不能依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进行登记,而是仍然会根据户口登记的相关流程办理,而且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也并没有办法通过司法途径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新生儿姓名强制登记或者强制另外一方配合。
在户籍登记完成后,如果双方想约定修改子女的姓氏实际上也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只要没有协商一致公安机关都是不能变更未成年人的姓名的。而且即便擅自成功变更了子女的姓名,另外一方也可以要求恢复。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因离婚等,仅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变更子女的姓氏,但是在真正办理姓氏变更时反悔的,是不能依据协议主张变更子女姓氏的。也就是说双方仅通过协议的方式确认变更子女姓氏,如果不履行该协议的约定,实践中也是很难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变更的。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小提示
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父母都有为子女选择姓氏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决定子女的姓氏以及变更子女的姓氏,并且对于一方擅自变更的情况是予以限制的。所以试图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来约定选择或者变更孩子姓氏的,在另外一方反悔后是很难依据协议的约定实现选择或者变更子女姓氏的。因此,在签订此类协议时需要注意,如果想约定该条款,那么只能期待对方自愿履行;而如果签订该条款是以自己在其他财产利益上的妥协为代价,对方不配合履行约定时,是很难通过诉讼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