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恋爱的对象最终都走向了婚姻的殿堂,很多人的恋爱都在中途结束了。分手后往往会有一方觉得自己身心都受到了伤害,觉得自己多年的感情应该有个说法,这节课我们就来讲讲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或一定赔偿吗。
律师观点
实务中情侣分手经常会遇到有一方(主要是女方)向另外一方索要分手费,有一些还会签订分手协议,这类协议叫什么名字的都有,比如“分手协议”、“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赔偿协议”、“借条”、“承诺书”等等,但无论叫什么,其实大抵上都主要是关于分手后,一方给付另外一方费用的一个约定。有一些没有签订协议,但是希望能获得分手费。
上述诸多形式索要的分手费都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主张按照协议履行也是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的。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里就有一点是要遵守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青春损失费是一种给情感进行货币化的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也就是说给感情定价不符合善良风俗,所以分手以感情受损主张获得赔偿不受支持。但这里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在恋爱同居期间怀孕终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合理的医药费和营养费的,很多地方的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其他形式的协议,比如借条等,也会因为不具备真实的借贷关系等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有些人在分手时因为未索要成功分手费会不甘心,觉得自己感情受到伤害,自己的青春被消耗等等,从而在索要分手费的过程中走极端,最终触犯法律。比如因索要分手费不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侮辱攻击他人人格,散播对方的隐私等等。再比如,去对方生活工作的场所大闹,破坏其社会关系,贬损其人格等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再比如索要分手费发生暴力冲突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最后,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不良手段,比如以散播对方隐私、危害对方及家人生命健康、损害对方名誉等为要挟索要分手费,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对于正常恋爱(非第三者)和平分手,一方愿意给付另外一方一定补偿的,可以当场给付,法律并不禁止双方之间给付财物。如果不能当时给付想通过约定解决的,可以对于分手费进行一些技术处理的。比如将协议约定类似于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类协议,对于双方在同居关系的财产贡献问题上进行详细约定,通过约定将分手费以多分财产的方式进行约定,及财产分割比例上进行倾斜。再比如,签订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该赠与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也进行公证了,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任意撤销的。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提示
所以这里建议大家要知道法律对于分手费的规定,即分手后如果另外一方不愿意赠与一定财物,是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分手费的。谈恋爱时少一些功利心,并且要积极保护自己,即便分手感情受到伤害也要尽量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为了索要分手费讨要说法而触犯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