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保护令的申请可以作为单独的案由,不再需要依附离婚等民事诉讼。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文 |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

11月25日是第21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暴不再是“家事”,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阻断家庭暴力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以及国家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保护令申请可单独提起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国际越来越重视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给暴力设置隔离地带,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司法实践的多年探索。2008年3月,为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同年5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全国确定了9个自愿参与的基层法院开展《指南》的试点工作,对涉家暴案件依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2010年,试点法院达200多家。截至2016年2月底,全国法院参照《指南》的规定共发出738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指南》,一般都要求申请保护令必须依附于家事诉讼案件中,不可单独提起。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保护令的申请可以作为单独的案由,不再需要依附离婚等民事诉讼。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布,意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同时为人民法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反家暴法实施4年多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次最高法、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相关负责人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公布了一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签发门槛依旧很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在此次最高法、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含了针对同居关系、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吴某某与男友杨某某居住在一起,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不料,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等,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变本加厉。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3年签发5749份,虽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据上有了明显的提升,但受访专家、律师却发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门槛依旧很高。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李明舜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签发时还有一定的困难。在申请方面,很多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不想把不光彩的家事闹到法院去;在签发方面,法院对受害方在申请保护人的证据标准提高,甚至比照离婚诉讼对施暴人家暴行为认定的标准进行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伤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李明舜说。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了法院签发难的顾虑,“在一些离婚诉讼、离婚赔偿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会间接认定存在家暴行为,在财产分割、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可能会被考量进去,因此法院在签发人身保护令时,都会根据证据慎重考虑是否存在家暴行为再选择是否签发。”她提出,如果在司法上能把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诉讼中家暴行为认定脱钩,可能更容易申请成功。

同时,许秋莉还提出,虽然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走司法程序门槛高、成本高,导致很多人会选择放弃。

此次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要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规范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推动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制度,实现家暴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违反禁令者,处罚轻最高法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申请人陈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向东兴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并签发。后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次日,陈某某电话控诉被家暴事实,法官即联系城东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拘留5日。

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最高法在评述典型意义时表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施害者起到警示作用,但对于很极端的家暴案例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警告作用却无法显现出来。许秋莉记得一个案例,有一个长期被家暴致手骨骨折的当事人,施害者经常进出看守所,应对民警讯问非常有经验,每次都会选择没有监控的地方实施暴力行为,民警做笔录时都会矢口否认有实施暴力行为。

“对于这样的施害者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办法。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就是,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并不严重。”许秋莉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程序规定,对于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惩罚的力度很有限。

事实上,在反家暴法中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情形与单纯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区分: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李明舜表示,“对于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目前没有完全按照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后果处理,大多是以口头劝诫或者拘留的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不强。”

他认为,反家暴法中,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顺序不同,没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担法律后果的顺序是由轻到重,反之是由重到轻,“反家暴法中对这两种行为顺序的规定有其考量,但这一点在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亟需联动机制补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最高法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五起案例有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许秋莉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很多家暴行为在当地妇联、居委会都有记录,但是目前法律没有赋予他们监督上报的义务,导致监管缺位,让很多施害者有恃无恐,最终导致很多悲剧的发生。”她期待,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义务让各部门职责到位。

由此可见,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需联动机制补位。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并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

为构建反家暴联动网络,目前,福建省龙岩市、江苏省南京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多地开始推行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操作进行细化和规范,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核发、举证责任、审查执行、法律惩戒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答记者问中,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表示,基层妇联组织对于多次遭受家暴或者曾经报警,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会协助进行伤情鉴定,也会和民政部门联系解决庇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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