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孤女老赖案”吵的沸沸扬扬,鉴于网友对于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的问题非常多,笔者以文章的形式还原一下该案经法院认定的事实,所有事实均以公开裁判文书为依据。
案件新闻参考南方周末报道:
父杀母后获死刑,9岁孤女成“老赖”:无力替父还债55万被两次限制消费 view.inews.qq.com/a/20201214A08DY400
一、案件事实
我们先来新闻报道的陈蔓看看时间线:[1]
2011.5.21陈蔓出生。 2012.2.24陈蔓父陈东杀害陈蔓母亲、外婆。 2012.2.25陈东和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王某付给陈东55万后,一直占有房屋。 2012.2.28陈东携陈蔓逃往长沙,由爷爷奶奶抚养。 2012.11.16陈东在贵州安顺归案。 2013.1.18经法院调解,陈蔓监护权归姥爷王维治。 2013.6.17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陈东死刑,赔偿妻子、岳母丧葬费三万余元。 2015.5.21陈蔓认识了“妈妈”陈若兰。 2015年底郑州市中院对“凶宅”预查封 2017年3月,王某向郑州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被驳回。 2017年3月,王某起诉陈蔓,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王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陈蔓,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 2019.6.28法院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19.12.5郑州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0.8.31郑州金水区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 2020.10.29郑州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合令同无效,由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20.11.25因陈蔓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这里面有一些地方表述存在一定问题,补充一下,2019年6月28日法院判决并非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而是判决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承认合同有效),但因无法履行所以判决解除。
2020年8月31日重一审的案件判决文书未公开,所以到底是判令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不得而知,疑似发回重审主要是对于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改判,认为合同无效。
笔者根据公开文书梳理了一个以时间顺序为维度的案件事实和经过
2008年6月18日陈东与王冉登记结婚[2],2011.5.21陈蔓出生[1]。
2. 2011年5月以来,陈东多次参加赌博输掉现金数十万[2]
3. 2011年12月底,陈东想把住房卖掉还信用卡透支的钱,遭到其妻子王冉和其岳母秦宝莲的拒绝,为此产生了杀害王冉和秦宝莲的犯意。[2]
4. 2012年2月24日凌晨将王冉和秦宝莲杀害[2]
5. 2012年2月25日,原告王鹏与陈东签订《房屋转让合同》[3],约定房屋转让价格68630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原告支付购房款550000元,剩余136300元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到原告名下在全部支付到陈东名下
6. 2012年2月27日王鹏通过建设银行取款200000元,2012年2月28日原告委托其母亲姜爱玲向陈东转款350000元,2012年2月28日,陈东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经收到王鹏()付第一批房款总计55万:其中现金20万元和银行卡转账35万元[3]。并且拿到了钥匙。[1]
7. 2012年2月28日将其住房出卖后逃离郑州市[2]
8. 2013年1月18日,经法院民事调解,王维治成了法定监护人。[1](监护权争夺的过程见新闻,是发生了去爷爷奶奶家偷孩子,并且经过诉讼的)
9. 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4]
10. 2015年12月25日对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郑执一字第14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被执行人陈东名下的涉案房产。预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2]
11. 2017年王鹏提起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王维治称:转让合同是违法和无效的”,2017年3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理由是“涉案房屋预售合同备案信息显示在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本院有权预查封,案外人王鹏不是本案权利人,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
12. 2017年4月26日王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确定购房合同有效。2018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1民初3962号判决书,“因原告王鹏购买的该房屋系陈东与王冉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东个人不具有完全处分权,且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亦未交付全部购房款,原告王鹏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驳回原告王鹏的诉讼请求”[3](并未提到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如何判定)
13. 2018年王鹏第一次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因为追加的主体姓名错误,最后于2019年1月25日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5](主要是陈东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原告来说是个很艰难的工作)
14. 2019年王鹏第二次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2019年6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在继承陈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55万元购房款的责任。[3]并在判决中表示,“原告诉求利息,涉案房屋自合同签订后即由原告占有、使用并收益,原告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即基于其一直占有房屋,所以利息也不支持了。
15. 王维治不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至中院,郑州市中院作出(2019)豫01民终2152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了。[2](疑似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进行改判了)
16. 王维治起诉王鹏侵权责任纠纷,主张让王鹏返还家具家电,并且要求支付出租所得311500元(3500/月,89个月)。实际上王鹏“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本人王鹏购买陈东位于郑州市路 小区楼 单元 西户的房屋,于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对外出租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说明人:王鹏”。”[2]
17. 王维治起诉王鹏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豫0105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支持返还家具家电,但并未支持租金损失,理由是“涉案房屋系被告王鹏基于与陈东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而占有,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陈东就购房一事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被告自2012年购买该房产至今时间较长,其已支付55万元购房款,结合房产市场情况,该房产增值较大,且王鹏诉陈某某(爷爷)、熊某某(奶奶)、王某某(陈蔓)、王维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王鹏所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王维治、王某某诉请被告向其支付租金,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上诉后被法院维持,已经生效。[2]
18. 2020.8.31郑州金水区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判决后上诉,2020.10.29郑州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1](具体判决文书并未公开)
19. 2020.11.25因陈蔓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1](第一次是陈蔓不执行其与曾祖母之间关于其外婆留下的房产继承一案判决,后双方执行和解)。
补充案件事实:
20. (2015)金少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中,陈蔓继承了其外婆留下的遗产,相对方式其曾祖母(外婆的母亲)云某,该案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16日法院出了执行裁定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6],后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冻结云某的银行存款。[7]此案陈蔓也是被执行人(未找到裁定书),因此第一次于2017年12月9日被发了限消令,双方在2018年下半年达成和解[1]
21. 与王维治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生,居住地址一致的人在公开裁判文书中可以查到,因2005年开始的一个拆迁项目,进行了系列诉讼最后获赔200多万。其进行了系列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赔偿案件,该系列案件历经十几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多起,并且王维治还利用剩余时间帮助该项目其他人代理进行了多起诉讼。(可能上万字的维权材料指的是本系列案件),最终相当优秀的确认了拆迁违法,获得了231万余元的赔偿,以及自行车房赔偿款1.5万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39万余元(并且还有从2019年8月至全部履行完毕前每月2500元)[8]
22. 陈蔓的爷爷奶奶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陈东名下有涉案房产。全部赠与孙女陈蔓(现名王某某)。有关陈东的一切债务纠纷,我们都不予承担,涉及这套房子的一切纠纷,委托亲家王维治全权办理。注:陈东、王冉买房时,他们向我借款十二万(有票据)。出事时,陈东还给了我二十万,这钱与亲家王维治和孙女陈蔓无关。2019年4月28日,王维治在该情况说明下方签名并书写:同意以上内容。[2]
二、案件分析
1.王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是否合理
根据上述事实梳理,王鹏并非恶意串通(见上文17)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卖房人故意杀人案发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未过户以及支付剩余尾款),后经诉讼得知该房屋是属于卖房人陈东未经配偶王冉同意擅自处分,王冉的法定继承人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所以在第一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王鹏的主张解除了合同。
这个案件有一点点问题是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该案,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则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则需要双方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 有效的前提是王鹏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无效的前提是陈东是擅自处分王鹏并不是善意第三人。
从法院公开的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王鹏至少并非恶意串通,房屋购买的价格是市场价,并且实际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且陈东也交付了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得到了部分履行。假设该案中,陈东真的配合王鹏办理了过户,并且王鹏支付完毕了全部款项,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基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了交易并未完成,房屋并未完成所有权转移,认定其为非善意第三人也并无问题。这里面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了王鹏并未尽到审慎义务,其自己是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的。
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该怎么办呢?应该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返还房子,返还购房款,并且根据过错承担损失。那么问题来了买卖双方谁来承担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呢?根据既往判例,无权处分一方的责任一定是最主要的,实践中在这种夫妻所有的房屋,一方擅自处分的案件中,买方只要不是明知其配偶不同意仍恶意串通,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可以合理预见到房屋存在争议),基本上不需要承担过错。
对于王鹏来说,其损失不仅仅是55万购房款的利息,房屋增值的价值也属于某种意义上的损失。换言之,如果王鹏当年购买了一套其他房屋,顺利过户,根据当地的房地产情况,已经翻了不止一倍。
所以法院的判决书中认为,考虑到房屋增值,以及王鹏主张利息的情况,也不支持王维治主张的王鹏适用房屋的收益。(相抵消了)
个人认为,该判决结果并没有问题。
2.陈蔓为什么要替父还债
陈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替父还债,只是他父亲留有遗产同时留有债务,其应该先以自己的遗产为限额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才是遗产。而陈蔓继承了她父亲的遗产,就要在这个范围内承担债务。王鹏向其主张并无不当,而购房款55万元的去处原则上跟王鹏无关。只有在陈东并未留下任何遗产的情况下,王鹏如果需要主张55万元才需要去寻找陈东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陈蔓并未拿到55万,但是她拿到了她父亲留下的本来可以用来还债的遗产,如果其父亲的份额不够偿还55万,根据法院判决超出部分她也不用承担。换言之,假设陈东真的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挥霍一空,未留下遗产,王鹏将无法主张。
3.关于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问题
本案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是陈蔓方找到了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新闻点,即未成年人是被执行人的,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大众看到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却被限制高消费,觉得无法理解,并且觉得司法要完,执法人员过于机械。
那么执法人员到底应该如何执行本案呢?只有三条路,第一,想办法做工作和解;第二,直接执行财产,拍卖房屋后以陈蔓继承她父亲的部分为限额执行给王鹏;第三,发限消令终本,让陈蔓的监护人想办法还钱后自行处理房产。
第一条路如果走的同也就不会涉及到后面被限高了,因为陈蔓的监护人王维治并不想执行法院判决,其认为谁拿了55万,王鹏应该去管谁要,并且以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将来成长需要留有足够的财产为理由。
第二条路对法院来说不仅仅是麻烦的问题,更多的是拍卖房产会使得房屋的价值贬损,如果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往往能卖得更高的价格。
所以法院选择了第三条路,先发限消令,期待陈蔓方能支付款项,但陈蔓方联系媒体,引爆了该案,法院只能撤了限消令,接下来要继续走执行程序了。
如前文所述,陈蔓从其外婆处继承了一套房产(也因未支付应该给其曾祖母的份额而被限高过,后执行调解了)的1/2,和部分存款等,同时她继承了她父母的一套房产,至少是3/4,因为王维治还继承了陈蔓母亲所占份额的一半。现在其随养母一块生活,其遗产预留必要的生活费,拍卖并不存在太大障碍。
4.关于王维治抚养陈蔓是否真的有利于陈蔓成长
王维治争得了陈蔓的抚养权,但是其真抚养陈蔓真的有利于陈蔓成长吗?从公开的资料看,他一方面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使得陈蔓被限高。一方面常年打着各类官司,几乎没有精力照顾陈蔓。给陈蔓找了个养母,但是并没有放弃监护权办理收养关系。
王维治并未提到他在拆迁案件中获得的200多万赔偿款,他的生活并没有如他所述的未来会非常困难,其当着陈蔓的监护人,但是几乎将陈蔓的所有其他亲属都告上过法庭,争夺抚养权,与曾祖母进行诉讼。
与王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从2017年王鹏提执行异议一直缠诉至今,判决已经生效,还要继续申请再审,估计再审后还要抗诉,这过程中如果法院不强制拍卖,他估计也不会执行法院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他真的是在考虑陈蔓的权益吗?如果是的话,他为什么不担心找媒体炒作会使得陈蔓的身世很难如他们所愿永远保密。
5.在社会热点问题面前,大众应该如何保避免被利用
该案法院公开道歉真的让人如鲠在喉,特别是很多不明就里的大众看了之后都在说判决果然错了,司法真的黑暗,小女孩和她外公真不容易,限高不对,判决也不对。
纵观整个案件,如果非说法院哪里错了,可能是其真的在此类案件的执行中选择有限吧,所有人都在说不要机械执法,应该让司法更有温度,但是几乎没有一个人说出了这个有温度的解决方案应该是什么。
好听的话谁都会说,情怀谁都有,但是具体的问题还是要一线的执法人员去解决,判决可以不执行吗?
不可以。
参考 ^abcdefg父杀母后获死刑,9岁孤女成“老赖”:无力替父还债55万被两次限制消费 https://view.inews.qq.com/a/20201214A08DY400 ^abcdefghij(2020)豫01民终12958号 王某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abcd(2019)豫0105民初11777号 王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ab(2017)豫01执异137号 陈东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1602号 王某与王某某、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执监1862号云某申请执行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525号之二云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行赔初70号 王维治愈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房屋征收实务中心行政赔偿案判决书